急诊病历书写制度
(一)急诊病历书写简明扼要,重点突出、及时、准确、字迹清楚、不得涂改。
(二)体格检查部位既要全面仔细,又要重点突出,并及时记录。大致包括:
1、要有全身一般状况及生命体征的记录。
2、心律不齐病人应至少听一分钟心率后记录。
3、疑脑部病变时,应有神志、呼吸、瞳孔、颈项、反射等记录。
4、心、肺、腹部、生命体征等,应写具体数据或内容,不能以“正常”代替。
5、中毒病人要写明服毒时间、毒物名称及剂量,来院时间,以及神志、睡孔、心、肺体征等。
6、急腹症病人要记录腹痛时间、部位、性质、有无包块及腹膜刺激症等情况。
7、女性腹痛病人要有月经史记录,必要时请妇产科会诊。.
(三)急诊病历一律按24小时制记录,每项医嘱,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。
(四)留观病人如病情稳定,交时病程记录至少各记一次,病情变化随时记录。
(五)留观病人出院时必须在急诊病历上写明离院时病情,包括血压、脉搏、呼吸等生命体征,写明医嘱,并交待注意事项。
(六)因抢救当时来不及记录者,必须认真追记。并在4小时内完成。
(七)死亡病历不得给家属及单位,由急诊室统一保管。
(八)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、处方、病假单一律要经带教医师复核签名,方可有效。签名要清楚,并签署全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