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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失踪,原告可否起诉离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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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失踪原告可起诉离婚,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夫妻一方要求离婚,可向提起诉讼,如果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若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,应准予离婚。起诉离婚的流程包括递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,审查后决定受理或退回。

法律分析

一、被告失踪原告可以起诉离婚不

1、被告失踪原告能向起诉离婚的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中,被告失踪的,应当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其副本。若是被告为宣告失踪人的,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人民应当准予离婚。

2、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1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。

(2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

(3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。

(4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。

(5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二、起诉离婚的流程怎么走

1、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、副本及相关的证据。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、材料,进行审查

2、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、要求,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,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,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结语

根据法律规定,被告失踪的情况下,原告可以向起诉离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人民应当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其副本。如果被告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,应当准予离婚。起诉离婚的流程包括原告递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,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。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,会退回文件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法律依据
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: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:

(一)未达成离婚协议的;

(二)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;

(三)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: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: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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