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主观:有关出问题的话题,虚假无法兑现亏损不计其数等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。不少的纳税人、民众缺少对的基本种类等基本知识的认知,导致类似的问题出现一、分几种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,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,也是审计机关、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。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,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,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。分为以下六种:1、专用,只是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;2、普通,这个见得比较多,例如家里买个电视机,开的就是此类,可以对单位使用,也可以对个人使用;3、机动车专用,这个只是在购买汽车时才有的;4、机打,这个也较常见,例如有些城市的出租车,就是车到达目的地后,打印出来的那种;5、定额,就是在上印好金额,金额是固定的,填上日期和开出单位盖章就可以了,例如很多饭店的属于此类;6、剪开式的,就是上除了手工填写外,还在右侧有印好的金额,使用时,需按金额在右侧剪开,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单位在使用这类。二、相关法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;(二)设备、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;(三)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、安全管理、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,并发给准印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九条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。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。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,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。监制章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。禁止伪造监制章。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:(一)检查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和缴销的情况;(二)调出查验;(三)查阅、复制与有关的凭证、资料;(四)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;(五)在查处案件时,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,可以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照像和复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三十一条印制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瞒。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令第587号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调出查验时,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换票证。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有同等的效力。被调出查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。综上所述,按照不同的性质划分为六种,专用、普通、机动车专用、机打、定额、剪开式(有些是手撕)。这六种在生活中使用较多的前两种,专用和普通。在有关这些的印制以及检验都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管制的,具体参照全文。